各市水利(水务)局: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现将2022年度全省76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督促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坝安全责任人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原责任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作出调整,相关地区、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责任人变动情况,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内更新。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职责的通知》(辽汛发﹝2016﹞15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尤其要重点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管,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汛期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完成除险加固初期蓄水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值守和巡查,强化监测和预警,切实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刘瀚泽 024-62181408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水库中心) 王伟 024-62181723
附件:辽宁省2021年度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