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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1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法规审批处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全省水利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和附件2),连同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其中,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承担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抽检和竣工质量抽检单位。竣工质量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进行竣工质量抽检方案核备时一同报备即可。质量检测单位对质量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免除相应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如果采用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或者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相应单位项目负责人亦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照附件1),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备案。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二)施工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牌样式自行设计,但需与施工现场“五图一牌”样式一致,公示信息应当包括责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和省、市、县三级质量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号码、邮箱等。省级质量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所属的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电话号码为024-62181172,邮箱为lnslza@163.com。

  (三)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并存档。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终身责任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

  2.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审批材料等。

  3.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承担质量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等。

  (四)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标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建设期间,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载明的信息应当注明起止时间。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标识如有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二、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情况、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情况、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已竣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标识设置情况,并填写《质量终身责任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

  对于在建水利工程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出现恶劣社会影响的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水建管〔2018〕136号)废止。全省2021年11月8日后开工的水利工程,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4月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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