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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5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法规审批处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部门,厅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有效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提质提速,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验收责任,切实解决全省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滞后问题,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想实策出硬招,持续攻坚克难,全力扭转“工程完工久拖不验”局面,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法人负责分级监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验收工作首要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直接监管、谁具体负责”的原则,对工程验收工作行业监管责任。

  2.坚持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加快推进验收工作必须以批复的初步设计等设计文件为依据,坚守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运行安全的底线,不越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合规使用的红线。

  3.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实际。加快推进验收工作应当尊重历史客观实际,既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分类处置、分级依规化解。

  4.坚持解放思想、攻坚克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度创新工作要求,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出发点,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目标导向,探索竣工验收新机制、新办法,以改革解难题、以创新攻难关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2018底前主体工程完工的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水库、水闸、堤防、灌区、泵站、引调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二、明晰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验收工作负首要责任,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及时完成法人验收,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基础工作,为竣工验收创造良好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验收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直接监管、谁具体负责”的原则,对工程验收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沟通协调和督导检查,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工程竣工验收遇到的难题,并在工程满足规定条件后,及时组织相应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中,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

  三、科学处理

  (一)合理区分变更事项。对重大设计变更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应结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精神,进一步界定相关设计变更性质,结合下放的审批事项清单,履行审批程序。

  )对实际已稳定运行多年(小型工程3年以上,大(中)型工程5年以上),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验收资料缺失的项目,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相应资料补救措施和验收处理办法。此类项目如在前期验收工作中已有相应事项的明确结论,在后续验收中直接采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资料和运行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如能支持工程质量合格的结论,可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抽检。

  )对已按照初步设计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但因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制约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后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转入运行管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对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项目,或者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项目,可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开展竣工验收,也可以整合相关验收程序和验收要件打捆开展竣工验收。

  )对因建设周期长或者因资金等问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缓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结合进行,项目档案接收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形成档案专家组验收意见

  )对工程已经完工、但参建单位已解散或破产的,可由项目法人作出情况说明,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进行竣工验收。

  )对实际已经建设完成、但因自然灾害损毁、抢险救灾拆除、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工程实体缺失的项目,如可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工程建设任务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财务管理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对未完成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引调水工程通水阶段验收的项目,在工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提前进行相应阶段技术预验收:

  1.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相应阶段验收要求;

  2.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并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3.已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4.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5.工程档案资料满足相应阶段验收要求;

  6.涉及度汛、调度运用等任务的,其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7.涉及水库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等工作的,已完成蓄水位以下相关工作任务

  阶段技术预验收参照相应阶段验收的程序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工程是否具备下一阶段建设(运用)技术条件作出明确结论,对相关遗留问题作出安排。阶段技术预验收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阶段技术预验收鉴定书,标志工程部分具备下一阶段建设(运用)技术条件项目应按照验收管理规定尽快完成阶段专项验收工作并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相应阶段验收鉴定书

  (十)对于历史遗留的其他问题,项目法人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措施,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交付运行管理单位投入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的必要条件。同时,竣工验收也为工程运行管护提供一份翔实、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工程验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二)理清问题,制定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全面梳理制约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竣工验收“一项一策”推进计划,落实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按计划督促推进

  (三)主动服务,加强监管

  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内设(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靠前服务,加强现场指导。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适时派员列席部分市、县组织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进行现场督导,确保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省水利厅将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内设(分支)机构竣工验收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人验收工作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参建单位。

  督办考核适时追责

  省水利厅将建立通报、督办、考核的督促工作机制,各地推动验收工作成效将纳入“大禹杯”竞赛考评,并作为项目与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省级督办的工程,如未能按期完成验收任务,省水利厅将适时向相应党委、政府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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