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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法规审批处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73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强化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和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主要选拔培养我省水利行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设计、成果转化与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由省水利厅水利科技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厅机关纪委对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名额分配向基层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强烈的水利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勤奋务实,具有端正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

  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

  (三)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其他水利专业技术工作中成果突出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优秀者可放宽至4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水利厅成立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推荐工作。推荐过程中,应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品德、创新价值、能力、贡献,拟推荐候选人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公示后,正式报省水利厅。

  第十条 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主要从政治表现、经历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厅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授予“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并授予证书。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参加国家和省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评选,优先推荐参与部级和省重大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参加各类部级和省学术交流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支持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科技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座谈交流会,及时了解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工作、学习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应积极参与水利科技研发、科学技术推广和普及等水利科技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单位对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在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和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辽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候选人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及相关管理规定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有关科技活动。

  (四)候选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五)存在其他应撤销称号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行,原《辽宁水利科技英才评选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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