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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法规审批处

各市水利(水务)、财政、物价、发改、农业(委)、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24日

辽宁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实际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引导树立农业节水观念,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是指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下简称“省以上奖补资金”),根据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专项用于对各市县实施补贴和奖励。

  第三条 省财政每年筹措省以上奖补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按照“总额控制,因素法分配;先改先补,事后奖补;市县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条 各市县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省以上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形成支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合力,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和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准确全面掌握全省改革进展情况,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科学客观评价市县工作实绩,提出省以上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省级补贴和奖励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以上奖补资金的筹措、预算安排,审核省水利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配合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二)市级水利(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补贴和奖励组织实施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导所辖县(市、区)出台并制定易于操作、科学合理的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奖补资金,与省以上奖补资金统筹使用,根据所辖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绩,及时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所辖县(市、区);督促和指导所辖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配合市级水利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市级物价,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以上奖补资金分为基础补贴和绩效奖励两部分,其中:基础补贴占当年资金规模的70%,绩效奖励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30%。

  第七条 基础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项目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的年度改革任务面积、耕地类型,并结合各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兑付情况、价格调整情况、水费收取率等因素,测算对各市县补贴资金额度。

  第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与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根据评价结果和等级,分档测算奖励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和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安排绩效奖励资金;对各级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不予安排绩效奖励资金。

  第九条 省以上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补,切块下达到市县,由市县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可以为灌区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用水户农民。同一区域地块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应逐年递减,实施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补贴和奖励给灌区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水利设施和设备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配备等,不得用于征地移、城市景观、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人员工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补贴和奖励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用水户农民的资金,用于弥补因水价综合改革而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或用于核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的节约用水量奖励。

  对同一区域内同一作物种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实行统一的标准。

  具体支持对象、支出范围和奖补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在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中予以细化明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结果导向、事后奖补”的原则,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强农业用水管理、适度从紧制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用水节奖超罚机制,对农民定额内灌溉用水增加的水费适当予以补贴,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定额的部分给予奖励,增强农民主动节水的动力,尽快制定出合符合当地实际的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明确补贴和奖励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资金用途、资金管理等,提高奖补的精准性及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各市应加强所辖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审核,以市为单位汇总后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通过省级复核后,由各市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尽快出合正式文件,并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务)、财政、物价、发改、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改革进度、改革实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

  第十四条各级水利(务)、财政、物价、发改、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贵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农委,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贵修订与解释。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贴和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以上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省级制定的相关水利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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