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利工作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水行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水利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水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推动可持续发展水利,更好地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成立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监察室、规计处、人事处、水政监察局、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制度、程序,研究确定全厅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全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全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与省纠风办工作联系;规计处、人事处、水政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相关业务事项的审核把关;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机构职能类
1、省水利厅机构概况;
2、省水利厅机构领导;
3、省水利厅内设机构。
(二)政策法规类
1、水利法律;
2、水利法规;
3、水利规章;
4、水利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类
1、水利专业规划;
2、水利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四)业务类
1、水利建设情况(含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等);
2、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
3、社会服务(含防汛抗旱、供水等服务工作);
4、水利科技(含水利技术标准、水利科研、水利信息化建设等);
5、水利基础设施(含水库、堤防、供水、排水、水闸、泵站、河道、水文、水资源等基本概况)。
(五)其他类
1、干部人事;
2、水利改革;
3、行业文明建设。
第七条 研究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时,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水利部和省保密局的有关保密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正在分析论证、尚未公布的重大灾情预测、重大灾情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二)大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论证、评价的原始资料;
(三)水利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相关配套部分(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五)尚未研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尚未正式申报或申报后尚未正式批复的水利发展规划、计划。
第九条 免予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与战时或军事活动有关的重要水文、大江大河等资料、数据、图表;
(二)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发布调度命令前的防汛抗旱重大决策及防汛抗旱预案;
(三)重大工程招投标前的标底资料,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者候选者的推荐情况,未颁布的招标计划,评标人姓名以及中标后的谈判方案等;
(四)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视(考)察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的有关计划安排;
(五)防范恐怖活动、确保水利系统安全的行动预案;
(六)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水事纠纷资料;
(七)重要的来信、来访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尚未申报或申报后尚未批复的水利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和水利技术、设备专利;
(九)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辽宁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公开的内容描述。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统一由厅办公室集中受理,相关单位协助。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项内容的方式和途径,必要时予以协助。
(二)属于申请公开范围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受理和处理。
(三)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水利系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协助提供承担该项职能的机关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配合厅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的咨询、答复、回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特殊申请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公开事项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2、对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省水利厅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厅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可视作不同意公开。
3、不予提供的理由说明。对不予提供的政务内容,厅办公室应根据水利部和省保密局相关保密规定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内容,不得再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厅属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厅办公室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的政务内容,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内容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内容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辽宁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slt.ln.gov.cn);
(二)主流媒体及新媒体;
(三)其他形式。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的对外宣传,由厅办公室统一负责,重要内容要报请厅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主要形式。政务公开有关部门要在工作时间内为查询或申请人主动提供政务内容查询,并按查询或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内容时,应当尽量满足。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时,可选择其它形式代替,但应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更新和更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辽宁水利信息网上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需要公开内容的更新,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由厅办公室上网公开。
第十八条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资料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和现场验收有关证件后,可以免除费用。
第十九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和年底时分别通报厅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提供、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没有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向省水利厅或省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投诉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诉讼时,由厅水政监察局统一受理并代表省水利厅应诉。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并经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必须为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经济赔偿时,赔偿费用由对应提供错误内容的部门支付;对应厅机关各处(室、局)的,由省水利厅统一赔偿支付。并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厅年度预算,以保障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