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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0186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来源:

  蔡春娥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给予辽宁省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工程水费政策扶持优惠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有关情况

  (一)2013年确定的扶持政策。辽宁省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于2008年6月开始由省水利厅负责筹建,2010年9月,省政府决定交由本溪市建设,工程批复总投资16.79亿元。为推动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顺利实施,2013年5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水利厅印发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对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水费给予政策扶持的函》(辽水供函〔2013〕23号)明确,“在输水工程建成运营起的20年内,观音阁水库每年向输水工程定额收取工程水费3000万元。政策扶持期间,如政府调整工程水价,工程水费基数亦作相应调整。”

  (二)近几年有关情况变化。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和有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一是2016年3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省水资源管理集团(观音阁水库为其下属子公司),并严格实行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及考核工作;二是2016年4月,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将省属水库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到每立方米0.91元(含水资源费0.05元);三是2017年12月,《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从工程直接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三)近期掌握的具体情况。2020年4月,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向省领导报送了《关于本溪市应执行省政府供水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反映了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取水及缴费情况,认为省水利厅无权减免水量和水费,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定额缴纳水费没有依据,本溪市不存在享受水价减免政策的特殊原因,应与其他市统一执行省政府供水政策。同时,也反映了本溪市未按规定缴纳水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建议省政府协调本溪市政府执行省政府供水政策,足额缴纳水费。省领导作出批示,同意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意见。

  二、有关意见

  按照提案办理意见,您的建议由我厅主办、省国资委会办。省国资委的意见是,建议本溪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考虑本溪市财政状况,水资源集团可给予本溪市5年宽限期,即按计量水量的50%缴费,其后每年水量增加10%,5年后按100%计量水量缴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厅无权决定减免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事宜。建议给予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工程水费政策扶持的优惠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或由本溪市政府请示省政府予以解决。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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