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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8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来源:

  刘凤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细入汤南芬水源取水进行调整等有关问题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鞍山市政府和本溪市政府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引细入汤”工程相关情况

  1.“引细入汤”工程建设情况

  为解决鞍山市城市缺水问题,2001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修建“引细入汤”工程;2003年9月9日,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鞍山市汤河水源扩建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03〕700号)文件,批复了“引细入汤”引水工程初步设计;2004年2月2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甲方)与辽宁省水利厅(乙方)签订了《“引细入汤”引水工程取水量协议》(以下简称《取水量协议》),《取水量协议》中明确:“‘引细入汤’工程引水原则为:在保证细河本流域取水口以下范围内不同水平年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引水。如引水对取水口下游用水造成影响时则停止引水,并按此标准在取水建筑物上设定相应水位,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确保‘引细入汤’工程引水基本原则有效实施,‘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由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与汤河水库管理局共同管理,省水利厅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共同监督。”; 2012年环境保护部环境评估中心会同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鞍山市汤河水源扩建供水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中进行了工程引水后对细河流域影响分析:细河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4.28亿立方米,本工程设计年引水量仅为0.53亿立方米,约占细河年径流量的10%。

  2.加强“引细入汤”工程取水规范化管理

  为了加强“引细入汤”工程取水规范管理,2020年1月14日,省水利厅主持召开会议,召集本溪市水务局、南芬区农业农村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和汤河水库管理局等单位专题研究建立完善“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事宜,会议基本同意本溪市水资源管理部门与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起草的《“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试行)》,会议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试行)》,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工程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

  《“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试行)》主要从八个方面规范了“引细入汤”取水行为:

  一是明确责任单位。“引细入汤”工程引水原则执行工作由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简称“共同负责的双方”),取水口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由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

  二是明确联系员职责。共同负责的双方分别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沟通工作信息、协调研究有关事宜等,并组织本方面落实双方议定的事项。

  三是明确检查制度。共同负责的双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巡检。巡检的主要内容为,“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工程及设施设备运行、引水量、水源保护等情况;巡检工作时间由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商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参加人员为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引细入汤”工程管理单位、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部门、本溪市南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同志等。

  四是明确问题处理机制。共同负责的双方现场巡检发现的问题,由各方按照工作职责或双方议定的措施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另一方。需双方共同处理的,由双方联络员牵头予以落实。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本溪市水务局代表本溪市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水利厅共同对“引细入汤”工程取水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工作。现场监督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方面参加。

  六是明确数据报送制度。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辽宁省水利厅和本溪市水务局书面通报上个月引水量数据,在每年1月底前向辽宁省水利厅和本溪市水务局通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引水计划。

  七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发生危害工程、水质安全等事件时,辽宁省汤河水库管理局责任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辽宁省水利厅、通报本溪市水务局。

  八是明确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的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各方均可提请辽宁省水利厅予以协调,并按照省水利厅的意见开展有关工作。

  二、关于“引细入汤”取水情况重新评估论证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引细入汤”工程对细河流域产生生态影响的程度,2019年南芬区政府已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引细入汤工程下游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书,目前报告书正在编制过程中,我厅将根据各方专家评审意见,本着合理有序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规范整个细河流域的取水管理。

  三、关于“引细入汤”工程生态补偿问题

  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早在2007年,省政府就已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辽政发〔2007〕44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东部生态重点地区实施财政补偿。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走出一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步推进的双赢之路,又先后组织研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纵向补偿为基础,多种鼓励支持方式并存的保护补偿机制。一是为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规划〔2017〕893号),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优化调整了支持范围,加大了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支付力度。同时,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到县,由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有效提高了生态保护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决策,进一步提高完善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补偿机制。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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