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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0078号)答复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8日   来源: 厅办公室

  辽水督〔2021〕32号

农工党省委:

  农工党省委提出的《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结合辽宁实际,全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等有关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政策法规

  1.2008年,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8〕71号),规定了具体考核内容及补偿标准。其中考核断面是指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界水质考核断面(含入海断面),断面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定。考核标准由原省环保厅每年根据各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设定具体考核值,考核指标有21项,由上游超标城市补偿下游受污染城市。具体补偿标准为,辽河干流断面按每超标0.5倍、扣缴50万元;其他断面按每超标0.5倍、扣缴25万元,款数均由省财政厅年终统一扣缴。经不断完善调整,考核断面从2008年设定之初的27个增长至2015年的108个。

  2.2011年,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原省环保厅印发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11〕678号),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污染减排项目、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规划、管理、科研项目以及省政府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3.2017年,为与全省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相适应,省政府对《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8〕71号)进行修订,出台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采取21项指标全面考核水质、劣V类断面加罚、增加干支流断面等措施,明确干支流79个断面纳入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范围。规定辽河、大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小凌河、鸭绿江干流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10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其他河流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V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扣缴基数定为10万元。

  4.2018年,为与新的补偿制度相衔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部门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18〕293号),该《办法》明确“市与市之间的直接补偿资金不再经过省财政,而上游超标市直接补偿下游市,剩余资金全部省统筹分配;省统筹资金全部奖励达标断面及提升类别断面”。

  5.201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补偿政策和补助标准,根据保护区面积、人口等因素,按照公式法分配资金,加大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分配权重,充分体现“多付出、多得到”的补偿原则。

  6.2019年,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颁布实施了《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实现了河长湖长制从制度化到法制化的转变,有效地加强了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十几年来,我省生态补偿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十三五”期间,全省总计核定补偿资金66142万元,其中,市与市之间直接补偿资金23554万元,省统筹资金45588万元。

  (二)积极筹措落实生态补偿资金

  1.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力度。2018年,省财政厅在分配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时,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分别享受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定额补助,此项资金已纳入省对各地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2020年,为推动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县巩固生态势,调动其绿色发展积极性,打造辽东绿色经济区,省财政厅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财力补偿转移支付资金2.5亿元,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提供财政政策支持和保障。

  2.积极筹措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020年省财政厅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9亿元,较2019年增长3.9%。2021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设立了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省财政厅拟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统筹整合省以上资金,以本溪、抚顺等辽东绿色经济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

  3.积极筹措落实退耕(林)还河封育补助资金。2020年,省财政累计下达退耕(林)还河封育补助资金6.0亿元,实施退耕(林)封育面积110.8万亩,其中,新增辽河干流退耕(林)还河面积48万亩。2021年,省财政累计下达退耕(林)封育补助资金5.9亿元,实施退耕(林)还河封育面积108.3万亩。近年,通过实施退耕(林)还河政策,有效减少河流面源污染,对恢复河湖自然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了保障。

  二、流域补偿政策的实施作用和效果

  (一)实施作用

  近年来,通过不断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政策和逐步加大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力度,为维护流域上下游生态利益,平衡保护者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保护流域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

  根据省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水质补偿办法实施以来,在断面水质目标逐年严格、断面个数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超标断面个数及超标倍数呈下降趋势,我省河流水质呈总体稳中向好趋势。尤其是2020年,作为整个“十三五”收官之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卓有成效,《水十条》各项任务和约束性指标圆满完成,国考断面全部达标,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可以说,我省纵向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已初步建立,横向补偿机制正逐步健全完善,财政补偿资金额度基本稳定并略有增长,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三、下步工作安排

  流域生态补偿涉及地区多、事项多、测算复杂,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摸索和探讨的工作,各方需在补偿实践中达成广泛共识,最终形成符合我省省情和流域生态保护实际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继续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目前,国家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逐步实现财政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水流生态保护”,明确提出“国家实施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系河流湖泊生态健康,保障国家水生态环境安全。国家探索对水流生态保护主体给予适当补偿”。待《条例》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研究国家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可行的补偿机制。

  2.继续优化水质断面考核补偿机制。一是将断面考核范围继续扩大。将“十四五”155个国考断面涉及跨界断面、支流入河口断面、入海河流断面等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同时调整并完善省考断面,将符合条件的省考断面纳入考核范围。二是按照“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原则,实行流域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在我省目前单向的上游补偿下游机制的基础上,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的原则,升级为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即上游地区水质超标要补偿下游,下游地区水质超标也要补偿上游地区,以此来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平衡。三是推动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多元化。在核定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时,除国考断面监测数据和省考断面每月监测数据外,若当月国家反馈的监测数据和省考断面每月的例行监测数据不超标,但在省级环境监察或省级监督性检测中发现超标,将对补偿资金进行重新核定;若当月国家反馈的监测数据及省考断面每月的例行监测数据超标,则以国家监测数据及省考断面每月的例行监测数据评价水质并进行补偿资金核定。四是常年断流断面补偿资金年终统一核定。常年断流断面年度水质类别年终进行评定,补偿资金以年终水质类别进行年终核定。

  3.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目前,国家已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划转至税务部门;按国家总体部署,部分省份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我省也正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水资源费改税基础性工作。

  4.继续努力构建流域生态补偿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在辽东部分县(新宾、清原、桓仁、本溪、宽甸5个县)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县补偿试点,综合考虑森林资源、水土保持在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选取水土保持面积、林地面积、户籍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后续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不断深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体系考虑得更加精细周全,确保最大限度保证补偿标准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执行。

  总的情况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仍属于起步阶段,很多补偿的判定、补偿的基准以及补偿的测算等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不断调整完善,逐步实现“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感谢农工党对生态补偿工作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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