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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辽宁省新修订河道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30日   来源: 厅法规审批处

  2025年7月25日,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出台的《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涉水地方性法规。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新修订出台的《条例》是我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实际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加强我省河道管理筑牢生态屏障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共41条,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的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为强化河道规划的法律地位,《条例》构建了河道规划体系、规划执行调整等方面刚性约束制度,明确规定了相关规划依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编制,充分发挥河道规划在水利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提升了河道保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为明确河道管理事权和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河道名录制度和河道内禁止行为清单,建立了河道岸线分区管控机制;明确河道滩地保护要求,《条例》严格限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不稳定耕地,实现保障河道基本功能的目标;为加强水生态修复,《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增强了河道利用管理的针对性

  《条例》明确了河道整治要求,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特别是采砂统一开采管理机制、砂石采运管理单、疏浚砂综合利用和农村村民生活少量自用砂石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为便于操作实施,《条例》取消了采砂年度计划环节,简化了工作程序。

  拓展了河道监督管理的内涵

  《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协作机制,健全议事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河湖保护监管能力。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整治、利用等情况开展巡查和检查工作

  《条例》实施后,各级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助力我省持续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推动河道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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