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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铁岭市清河区省道草开线改线工程新建大桥 (2111-211204-04-01-453669) 跨清河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5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铁岭市清河区省道草开线改线工程新建大桥跨清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铁清交运发〔2023〕17号)收悉。经审查,基本同意铁岭市清河区省道草开线改线工程新建大桥跨清河工程建设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求按照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审查意见(见附件)执行。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送铁岭市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活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铁岭市水利局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根据工期安排,该项目需跨汛期施工、且在主汛期也有钻孔桩、承台及墩柱等施工任务。为保证河道和在建工程防洪安全,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并报铁岭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应编制针对防洪方面的应急抢险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四、该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你单位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

  五、如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六、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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