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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2日   来源: 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统称勘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以下统称后勤保障单位)。其中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评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7号)规定标准执行(以下统称《评审标准》)。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勘测设计单位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监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水文监测单位评审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后勤保障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换算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申请二级、三级的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三级的本地区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六条  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三级和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承担,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站)承办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和参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厅安委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四)由厅安委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水利厅公告、颁证授牌。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施工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5分,三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规定,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核的信用得分得2分,通过二级考核的得1.5分,通过三级考核的得1分,未通过考核的不得分。

  第二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期满一年的,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申请条件的;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未处于信用评价“黑名单”公开期内;

  (四)在评审期内,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单位、后勤保障单位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和参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一)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二)省内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申报单位须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上传申报材料。

  第三章  专家评审和审定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评审专家的条件、权力和义务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监督〔2020〕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所管辖或服务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1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完成评审报告后,由厅安委办会同省质安站审核。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二)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三)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五)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厅安委办将审核通过的评审报告提交厅安委会,由厅安委会分管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出席审定会议的厅安委会成员应达到9人以上,会议审定结果生效。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成员每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审定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不予通过。计票工作由厅安委办会同省质安站负责,2名厅安委会成员监票。审定结果由厅安委会分管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宣布。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辽宁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厅安委办核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每年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厅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自愿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专家复评,省水利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二十二条  延期申请条件:

  (一)未发生负有责任的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

  (五)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

  (七)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延期复审采取动态管理记分制,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置文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五)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七)有效期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自评报告;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审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动态管理的记分标准和处理措施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五)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

  (六)按照动态管理记分标准,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安监〔2016〕255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辽水安监〔2016〕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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