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对《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先后征求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各单位、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和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面向社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报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于2022年4月29日印发实施。
二、工作目标
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三级和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承办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勘测设计单位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监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水文监测单位评审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后勤保障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
三、重要举措
(一)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水利厅公告、颁证授牌。
(二)加大评审结果运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施工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5分,三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三)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程序
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出席审定会议的厅安委会成员应达到9人以上,会议审定结果生效。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成员每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审定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不予通过;审定通过的单位在辽宁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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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
参考资料 |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以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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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监理、水文监测和后勤保障四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四类单位”)。其中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7号)执行。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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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评审标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评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四类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等四类评审规程(见附件2)等有关规定。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规定标准执行。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四类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等四类评审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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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分级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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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评审权限)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申请二级、三级的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三级的本地区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注化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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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审单位) 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三级和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承担,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站)承办评审的日常工作。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评审权限开展标准化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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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审程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四)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水利厅公告、颁证授牌。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有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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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等级待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施工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5分,三级达标施工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规定,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核的信用得分得2分,通过二级考核的得1.5分,通过三级考核的得1分,未通过考核的不得分。 |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水建管〔2021〕176号)第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评标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和分值占比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项目评审因素中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所占分值为10分;施工招标项目评审因素应当考虑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企业得1.5分,三级达标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企业不得分。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三、工作要求(三)加强宣传,激励带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要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绩效考核、干部选任、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充分运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和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结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标准化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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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单位条件)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处于信用评价“黑名单”公开期内;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重大、较大危险源已采取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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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单位自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二)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从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基础档案,将强动态管理,通过加强本单位各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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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审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4)和自评报告: (一)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二)省内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申报单位须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上传申报材料。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aqjd.mwr.gov.cn)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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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专家管理) 省水利厅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评审专家的条件、权力和义务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监督〔2020〕1号)规定执行。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监督〔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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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专家要求) 评审专家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水监督〔2020〕1号)第十四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省水利厅安委办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是,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漏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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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5)。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九条 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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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现场察看) 申报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1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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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报告审核) 评审专家完成评审报告后,由厅安委办会同省质安站审核。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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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报告审定) 厅安委办将审核通过的评审报告提交厅安委会,由厅安委会分管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出席审定会议的厅安委会成员应达到7人以上,会议审定结果生效。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成员每人一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审定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不予通过。计票工作由厅安委办会同省质安站负责,1—2名厅安委会成员监票。审定结果由厅安委会分管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宣布。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后的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水利部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公示有异议的,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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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示发证)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辽宁省水利厅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6、7);公示有异议的,由厅安委办核查处理。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后的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水利部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公示有异议的,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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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指导检查) 省水利厅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每年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二)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重点抓巩固、二级单位着力抓提升、三级单位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限期抓整改。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做到隐患排查至零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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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年度报告)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厅安委办。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十四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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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自愿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专家复评,省水利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8〕49号)第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自愿向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证书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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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延期条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 (一)未发生负有责任的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 (五)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 (七)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8〕49号)第二条 二、证书在有效期内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 (一)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三)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六)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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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延期复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延期复审采取动态管理记分制,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8);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置文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9); (五)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七)有效期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自评报告;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10)。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8〕49号)第三条 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须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应为图片或PDF格式的扫描件):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五)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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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动态管理) 省水利厅对审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动态管理的记分标准和处理措施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规定执行。 |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 二、实施方法(一)按照“谁审定谁动态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对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和部属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其审定的标准化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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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等级撤销)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五)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 (六)按照动态管理记分标准,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 |
《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二、实施方法 (四)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以上处理结果均在水利部网站公告,并告知达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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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重新申请)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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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三级撤销)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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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市级评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安监〔2014〕34号)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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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立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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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安监〔2016〕255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辽水安监〔2016〕321号)同时废止。 |
五、申报模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清单
附录A、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附录B、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附录C、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支撑性材料清单
附录 A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类别:
申请性质: 等级: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辽宁省水利厅制
申请表填报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申请类别”按所属类别填写,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
3、“申请性质”为“初次评审”或“复评”。“等级”为“二级”或“三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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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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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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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人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特种作业人 员 |
人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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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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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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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 |
□初次评审 □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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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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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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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主评定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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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主评定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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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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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附录 B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自评报告》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
《自评报告》封面格式如表1所示。其中,“自评等级”是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或三级。
表1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封面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自评等级: (自评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自评报告》目录格式如表2所示。
表2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目录
目 录 一、单位概况…………………………………………………页码 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页码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页码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页码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页码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情况………页码 七、自主评定结果……………………………………………页码 |
一、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写明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主要业绩(施工企业和项目法人应写水利工程主要业绩)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等情况介绍等。
(三)工程情况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写明申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写明本单位承建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情况:在建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及投资额、项目工期、开工时间、施工内容、工程进展、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业主及联系方式等。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写明全部所属单位和所辖工程及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4、在建水利项目清单(仅限于施工企业、项目法人):以列表方式写明单位在建项目数量及具体情况。
表3 在建水利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规模 及投资额 |
项目 工期 |
开工 时间 |
施工 内容 |
工程 进展 |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业主及联系方式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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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运行情况
初次申请达标评审的单位应阐述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包括成立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初始状态评审、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单位自评等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一年以上,运行良好后再进行自主评定,以检验建设成效。
申请升级的达标单位或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达标单位应重点阐述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运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
阐述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运行以来,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建设成效应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图片资料佐证。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对照《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分别简要说明本单位申请条件符合性,并在支撑性材料里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表4 单位基本条件符合性自查表
序 号 |
自查项目 |
符合情况说明 |
结论 (√/ⅹ) |
1 |
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项目核准批复,或机构设立文件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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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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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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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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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坝(水闸、泵站)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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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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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写明自评组织机构、自评计划或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情况等。
自评小组中应包括公司领导、管理层、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自评计划或方案应明确查评时间、查评依据、查评范围、查评方法、开展形式等内容。自主评定应全覆盖开展。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
(一)自评打分表
1、“自评描述”一栏中,应写明自主评定涉及的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提供相关数据、证明资料名称及文件号等。自评描述应客观、详实、准确。
2、“自评描述”内容有扣分的项目应突出显示(如加粗或变换字体颜色等)。
(二)合理缺项说明
写明判定合理缺项的具体说明。
表5 合理缺项明细表
序号 |
二级评审项目 |
三级评审项目 |
标准分值 |
合理缺项说明(原因) |
注:1、合理缺项是指由于申请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限定等因素,未开展评审标准中需要评审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应当评审的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未达到规定的规模和要求的,或对评审标准中相应的条款不需要进行评审等,而形成的空缺。合理缺项应在总分中扣除该项应得分数。
2、合理缺项的确定原则:(1)生产经营范围没有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的;(2)不存在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应当评审的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的;(3)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规模和条件的。
3、不应列入合理缺项的:(1)施工企业资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有管理制度、在评审期内无作业现场,申请单位从未从事过此类施工作业,应扣除50%的标准分值;如申请单位从事过的此类施工作业(不限于评审期内)应说明情况,根据佐证材料情况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2)既无管理制度又无作业现场的,应全部扣除该项的标准分值。(3)对于具有时间节点要求的项目,如“每年”、“年底”等,实际开展创建活动的时间不足的,应扣除相应的标准分值。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情况
主要说明自评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
表6 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分项评分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措施 及计划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完成时间 |
整改情 况验收 |
督办人 |
(一)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依据,切合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写时,必要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需要编制、补充和完善有关制度、文件等。
2、明确隐患综合治理的组织措施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及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3、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计划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整改完毕具备安全条件后重新进行自评。
4、提出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方法。
(二)整改情况验收
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查证问题是否消除。
七、自主评定结果
主要写明自评结果、申请标准化达标的等级。
1、列出各一级项目得分情况,如表7所示。
2、写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等级。
表7 单位自评得分总体情况表(8个一级项目)
序号 |
项目内容 |
标准 分值 |
合理缺 项分值 |
应得分 |
扣分 |
实际 得分 |
得分率(%) (保留1位小数) |
备注 |
1 |
目标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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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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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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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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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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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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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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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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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注:合理缺项应得分计为零;“应得分”为扣除合理缺项后的标准分值。
附录 C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支撑性材料清单
附件1 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等复印件
附件2 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3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针对达标升级单位)
附件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附件5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附件6 大坝、水闸、泵站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附件7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3)应急预案汇编。
附件8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运行证明材料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
(3)已签订的每个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1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项目部签订的每个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1套);
(4)安全管理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有多个项目部的,还应提供2个项目部的任命文件);
(5)评审期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6)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年度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7)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说明;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统计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9)评审期内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有关记录资料各两套,并提交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完整整改记录;
(10)主要或关键设备设施法定检测情况统计表,如特种设备、大型设备设施、启闭机设备、安全检测和监测设备等(包括自有和租赁);
(11)评审期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有关应急演练完整记录材料各1套;
(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材料(提供1~2个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13)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价汇总表;
(14)对于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达标单位重新申报时,应提供延期换证条件不符合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5)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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