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辽宁省水利厅印发了《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起草背景
2024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震慑作用,切实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23条,主要从信用评价的主体、对象、信息管理要求、标准和方法、工作程序、结果应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
1.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主体,可自行开展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评价对象清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
2.明确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不包含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和不适合公开的信用主体。
3.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并提出3种信用信息修复方式。
4.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按照附件《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并结合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值100分,根据扣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5.明确信用评价周期、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处理、评价结果发布等。
6.明确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评价结果共享应用等方面,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
7.明确从利用信息化支撑、保护信息安全、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保障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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