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依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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