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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 法规审批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效率和水平,我厅编制并印发了《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厅以《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为依据,结合我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启动了《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基准所有内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是坚持便民的原则。基准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优化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需要,又进一步明确关键要素,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实现了便民利民的目标。

  三、《基准》主要内容

  《基准》包括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共20个水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明确设立依据、许可条件或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等内容。

  (一)设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基准》中各水利行政许可事项职权依据主要包括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涉及水利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许可条件或标准《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逐一明确2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或标准,为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提供依据,较大限度的降低许可自由裁量空间,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许可行为。

  (三)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基准》对申请材料内容等进行了细化量化,同时明确了各水利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理程序步骤和承诺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四)明确实施机关。20个行政许可事项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8个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2个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10个行政许可事项按属地由对应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相关信息: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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