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7日          编辑:辽宁省水利厅管理员         来源:厅办公室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和辽宁省质量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行为,强化勘察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月6

  

 辽宁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行为,强化勘察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监督〔202033)、《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重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法人”)提交审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勘察设计成果。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实施方案等其他工作成果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强化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

  (三)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四)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组建前由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承担项目法人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控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与成果质量,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三)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1.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的要求

  3.符合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

  4.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四)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技术论证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八)参与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

  (九)参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技术审查单位是指受各级人民政府指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任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建立项目审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审查质量责任制

  (二)审查勘察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三)审查勘察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

  (四)审查勘察设计成果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工作深度的要求

  (五)与委托单位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符合性评价是审查单位对成果编制单位资质、勘测设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条 符合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二)签审署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报告内容、设计深度是否满足阶段编制要求;

  ()必要的测量、地质勘察、鉴定资料概算附件等是否齐全;

  ()是否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以上评价内容有一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性评价结论直接确定为“不符合”符合性评价具体内容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不进入技术性评价阶段,并将评价结论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

  第十二条 技术性评价是审查单位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由审查专家对评价内容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程度进行赋分评价。审查专家对本专业的内容进行赋分,审查单位在审查专家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等级结论。

  第十四条 技术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资料和基础工作、工程任务和规模分析论证、工程布局和工程方案比较论证、分析计算和结构优化、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工程投资测算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关键内容(附表中标注*号的内容)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论成果评价分数多少,评价结论均应为不合格。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2-5

  第十五条 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将评价结论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依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辽水建管〔2022〕105号)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分值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的项目,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单位对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后,报厅建管处对其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分值予以扣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技术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单位对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后,逐级报送至厅建管处对其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分值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原因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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