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编辑:水利厅liuyang         来源:监督处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提高我省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办法(试行)》、《辽宁省水利厅厅机关部门与厅直单位对应内设(分支)机构职责清单》和《辽宁省水利厅水利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飞检”是指由省水利厅厅级领导带队对我省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 特定飞检工作由辽宁省水利厅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办)和省水利中心质安站组织实施,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及其内设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厅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承担特定飞检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厅督查办和省水利中心质安站的工作内容:

  (一)根据水利部关于特定飞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省水利厅特定飞检相关规定;

  (二)制定省水利厅年度特定飞检工作计划;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厅职能部门单位对特定飞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及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四)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资源管理集团通报有关年度特定飞检工作情况;

  (五)建立年度特定飞检工作记录制度,并将特定飞检结果提供厅职能部门单位作为对被检查单位年度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厅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内容:

  (一)按照职能分工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部门业务年度特定飞检工作需求,配合厅督查办制定省水利厅年度特定飞检工作计划;

  (二)按照省水利厅年度特定飞检工作计划,参与本部门业务特定飞检工作;

  (三)依据有关规定,对特定飞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四)及时发布本部门业务特定飞检工作有关信息,向厅督查办按季度报送特定飞检工作情况及年度特定飞检工作总结;

  (五)明确分管特定飞检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络人,报厅督查办备案;

  (六)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特定飞检工作。

  第六条 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我省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围绕国家年度重点考核、省政府“重强抓”和省水利厅重点工作等项目,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落实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二)管理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

  (五)安全风险隐患;

  (六)其他问题。

  第七条 特定飞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初厅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具体特定飞检内容报厅督查办,厅督查办汇总后制定全厅特定飞检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厅职能部门单位;

  (二)按照全厅特定飞检工作计划,厅督查办协调厅办公室、厅直各单位党政群工作部掌握厅级领导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厅级领导的具体特定飞检工作出行建议;经请示厅级领导同意后,由厅职能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需求派员陪同厅级领导开展特定飞检工作。厅办公室、厅直各单位党政群工作部牵头负责特定飞检行程保障;

  (三)厅职能部门单位在完成特定飞检工作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特定飞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厅督查办;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督查办督促厅职能部门单位对特定飞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

  (五)参照《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厅督查办配合厅职能部门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省水利厅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按照时限要求上报省水利厅。

  第十条 厅职能部门单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辽宁省水利厅特定飞检工作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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