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水利厅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的通知》(水河湖〔2026〕145号)要求,结合辽宁省河湖行洪空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和辽宁省持续深化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超采砂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2025—2026年),决定用1年左右时间对全省河道非法采砂及涉及的“沙霸”等黑恶势力进行集中打击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维、宽严相济、问题导向、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托河湖长制统筹各方力量,聚焦河道非法采砂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及“沙霸”等黑恶势力,2026年年底前,坚持边摸排边打击,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形成强大震慑;2027年6月底前,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循线深挖,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摸排归集涉砂问题线索。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比对、无人机航拍、北斗定位、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全面摸排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以及堤防、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砂问题线索。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依托全国12314水利监督举报平台、厅信访举报线索和2024年以来开展的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超采砂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对多年重复信访、多次查否仍持续举报、结论存疑的涉砂线索,要提级抽查复核,确保问题不漏查、线索不流失。
(二)从严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对非法采砂问题及时查处,重点查处无证盗采、超范围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假借河道疏浚清淤名义盗采砂石和“蚂蚁搬家”式零星盗采。从严整治违规运砂行为,严查伪造、虚开、套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行为以及违规接收、转运无合法来源凭证河道砂石等行为。规范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移送,严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深入检视非法采砂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对破坏河道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深挖“沙霸”团伙及背后“保护伞”。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打击涉砂黑恶团伙,按照“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的要求,推动发现的问题查深查实。坚持“一案三查”,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疑似“沙霸”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配合查清犯罪事实,严格开展执法打击;又要深挖背后涉黑涉恶腐败乱象,发现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还要倒查行业监管履职责任,对部门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的,提请属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依规追责问责。
(四)提升长效监管治理效力。要坚持打击整治与规范提升相结合,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水管员、库管员及时发现、上报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积极推广北斗技术应用,完善河道视频监控网络,实现采砂行为实时预警、全程溯源。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全面摸排阶段(即日起—2026年9月30日)。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河道特点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深入细致调查;完成全域拉网式摸排,建立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台账,明确整改处置时限、责任单位;同步启动首轮专项执法行动。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26年10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台账重点问题、群众高频举报点位、边界争议河段开展多轮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对排查出涉黑涉恶的“沙霸”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同步移送涉腐线索至纪检监察机关。省水利厅组建督导组赴各地开展“四不两直”暗访督查,对整治不力地区现场交办整改清单。
(三)挂牌督办阶段(2027年1月1日—2027年6月30日)。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筛选跨区域、涉案金额大、涉黑涉恶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查办结果;全面梳理整治暴露的制度漏洞,完善采砂许可、执法监管、行刑衔接、基层巡查配套制度;组织全省专项整治成效“回头看”,严防非法采砂问题反弹回潮。
(四)全面总结上报阶段(2027年7月1日—7月15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梳理本地区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形成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27年7月5日前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汇总全省工作情况后,形成全省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开展非法采砂打击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打击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标准,坚决防范跑风漏气、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等行为。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深化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联动,用好“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属地扫黑办的沟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抓好打击整治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将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工作职责内的调查处理事项推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启动调查和追责问责程序。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工作指导、监督,加强对跨界河段非法采砂突出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三)及时总结报送。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打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逐月梳理汇总辖区内非法采砂问题查处情况,并于每月20日前将摸排和整治情况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通过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采砂管理—执法案件统计模块”填报。各市要于2026年12月15日前将中期情况报告、2027年7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水利厅。如遇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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