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辽水办〔2010〕11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实际,编制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验收工作。
辽宁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3日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辽宁省水利厅·2O12年12月12日·辽水饮水〔2012〕347号
为规范、完善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对象和主要依据
(一)验收对象
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中的所有项目。
(二)验收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
2.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
3.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辽水办〔2010〕117号)。
4.经地方政府批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6.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工程计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其它文件资料。若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有变更,应提供相应的变更、修改审批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已通过县(市、区)竣工验收。
2.建设资金使用已经审计部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所建工程均明确了管理主体,产权清晰、管理责任落实。
4.所建工程已建立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水价合理,水费收取正常,工程运行良好。
5.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资料齐全,已归档管理。
三、验收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验收内容
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筹措和使用、工程运行、工程效果七个方面。
1.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及负责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的落实情况。政府绩效考核及目标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落实情况。
2.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规划的执行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情况。
3.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招标投标、材料及设备采购、建设过程控制、内业资料整编等情况。
4.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管理机制的建立,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工程合格率等。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包括省以上资金到位情况,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乡村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6.建后运行管理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源保护、社会化服务和应急机制、水质检测和监测、水价和水费计收情况。
7.工程效果情况。已建工程供水效果、群众满意度情况。
(二)评分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四、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的批复意见等。
2.工程建设申请文件。
3.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合同。
4.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评定报告。
5.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出具的审计意见。
7.水源抽水实验报告单。
8.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单。
9.工程竣工验收卡片。
10.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11.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有正式的移交手续。
13.工程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的落实等有关文件。
14.水价核算及批复文件。
15.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文档资料。
16.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验收具体组织与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县(市、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方式。
(一)县级初验
项目县(市、区)饮水安全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后,由县水利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初验,县级初验要对本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年度建设计划中的工程逐项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卡》(附4)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意见》(附6),并提交到省水利厅进行备案存档。规模以上(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和集中招标采购以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竣工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其他工程按照本验收方案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
1.市级验收的组织。由市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主持,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成立验收委员会具体开展。市级验收委员会成员为5~7名,由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工程、管理、卫生、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验收方法及要点。市级验收委员会要对全部所辖县(市、区)进行验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按照不低于项目建设总数的30%进行随机抽样查验。在实地考察项目区年度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情况,随机进行农户调查并听取农户意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评分表》(附1),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附2)的赋分标准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评定。同时,为突出重要指标的作用,在二级指标中设置少量的关键性指标,如关键性指标达不到基本要求,经验收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同意,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根据验收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结果,确定验收委员会评定结果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市级验收后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市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评分表;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登记表;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意见;各市认为需一并报送的其它材料。
市级验收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提出抽查申请。
(三)省级抽查
1.材料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市级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抽查。省级验收委员会对各市所辖全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县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项目县(市、区)抽查的工程数量不低于当地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的10%。
3.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市级验收结果专家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工程名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工作总结。
未通过验收的市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对各市的验收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主要依据。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评分表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登记表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卡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意见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验收委员会签名表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总结》提纲